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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函处理的办法》触及的几个详细问题的处
来源:米乐网页版登录  发布时间:2024-04-26 11:00:38   浏览 91 次

  (国发〔2000〕23号)的遵循实施,现就所触及的几个详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定见:

  1.关于“定见”文种的运用。“定见”能够适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平和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函的程序和要求处理。所提定见如触及其他部分职权规模内的事项,主办部分应当自动与有关部分洽谈,获得共同定见后方可行文;如有不合,主办部分的首要负责人应当出头和谐,仍不能获得共同时,主办部分能够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定见,并与有关部分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议。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定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遵循履行有清晰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履行;无清晰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履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定见供对方参阅。

  2.关于“函”的效能。“函”作为首要文种之一,与其他首要文种相同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议的法定效能。

  3.关于“指令”、“决议”和“通报”三个文种用于奖赏时怎么差异的问题。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法令的规则和职权,依据奖赏的性质、品种、等级、公示规模等详细情况,挑选运用相应的文种。

  4.关于部分及其内设组织行文问题。政府各部分(包含议事和谐组织)除以函的方式商洽作业、问询和答复问题、批阅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赞同,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赞同。

  部分内设组织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意义是:部分内设组织不得向本部分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含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替代部分批阅下达应当由部分批阅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作业联络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方式行文。

  “函的方式”是指公函格局中差异于“文件格局”的“信函格局”。以“函的方式”行文应留心挑选运用与行文方向共同、与公函内容相符的文种。

  5.关于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摆放次序和发文字号。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摆放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戎行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依照党、政、军、群的次序摆放。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示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运用摆放在前机关的发文字号,也能够洽谈确认,但只能标示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6.关于联合行文的会签。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要签署定见,协办单位顺次会签。一般不运用复印件会签。

  7.关于联合行文的用印。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进步功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

  8.关于保密期限的标示问题。触及国家秘密的公函如有详细保密期限应当清晰标示,不然依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则》(国家保密局1990年第2号令)第九条履行,即“凡未标明或许未告诉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依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确认。”

  10.关于“首要负责人”的意义。“首要负责人”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正职或主持作业的负责人。

  11.关于公函用纸选用国际标准A4型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分已预备好的,公函用纸可于2001年1月1日起选用国际标准A4型;姑且没有做好预备的,要活跃创造条件赶快选用国际标准A4型。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和国务院各部分所属单位何时选用国际标准A4型,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分自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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